北京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会(简称: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Graduates Employment.缩写:BAGE
第二条 协会是由北京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北京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首钢总公司组织人事部、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创业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首都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首都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北京联合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北京青年报时政部、北京市化工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北京市机械工业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北京市商业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会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为指导,按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全面实施人才战略,促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在新形势下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前瞻性理论研究,扩大就业渠道,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服务;在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我市引进、吸收高素质、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使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协会开展的任何活动都保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1)、组织北京地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用人单位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与推广;(2)、组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对院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根据社会需求进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3)、协助有关部门收集和发布毕业生就业求职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活动;(4)、面对毕业生,高校和用人单位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政策咨询等社会活动;(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毕业生开展供需洽谈活动;(6)、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积极从事毕业生就业研究工作的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从事毕业生就业研究或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三、荣誉会员
参与和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可作为荣誉会员参加本协会。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
五、积极为本协会收集、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介绍本单位的经验和调研成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警示无效,或者犯严重错误,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办理终止其会员资格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选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选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并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协会财务予、决算;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六、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批会员会籍;
三、制定并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四、组织重大课题和工程项目的研究,进行决策论证。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
协会根据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各项专业委员会,研究或从事专项事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及其负责人人选,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为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会员违反纪律,损坏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用;
二、开展和组织活动的费用;
三、会刊、资料、文件和宣传费用;
四、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
五、协会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换届、更换法人或协会终止前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申报注销登记,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2003年9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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